关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3月17日召开的全市项目建设动员大会精神和《黄石市重点项目建设行政服务督查办法》,市监察局、市城投公司将联合对城投系统所实施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纪委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以“规范建设管理、培养优秀人才、廉洁优质高效”为目标,以跟踪问效和强化事前、事中监督为手段,通过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廉洁建设、高效建设。
2、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效能监察,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过程监督机制和质量保证机制,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建设决策科学、程序合法、执行规范、管理高效和创造最佳效益。
3、基本原则。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和任务,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报批、建设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同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重点过程进行重点监察。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专项效能监察的同时,立足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长远效能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廉洁、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 “预防为主,同步监督”的方针,着重做到“三防”(防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防止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发生)、“三控”(投资、质量和进度)和“三保”(保质、保时、保人)。
二、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对象
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范围,以城投系统实施的下列城建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专项效能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工程管理人员。
三、专项效能监察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对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效率、效果、行为规范的检查评价,以及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达到改善工程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能的目的。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结合效能监察的目标与任务要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项目决策方面
1、项目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决策;
2、项目决策是否民主;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论证。
(二)项目建设程序方面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是否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项目建设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三) 项目执行方面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四制”(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2、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是否严格、规范,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标准;工程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进度控制计划和项目建设总体计划。
4、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
5、工程安全管理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体系和事故预防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及时规范,是否按计划移交并投入使用。
7、工程竣工资料是否按《档案法》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整理完善,是否按规定移交归档管理。
(四) 项目投资控制方面
1、工程建设资金储存和使用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接受上级部门、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与监督。
2、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合同建立并实行工作量会签制度、结算分级审核制度和工程款按期支付制度等。
3、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竣工结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审计。
(五)工程绩效评价方面
1、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
2、工程建成投入后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充分发挥效益。
四、专项效能监察的实施步骤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 6月底):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根据本方案的实施要求,进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表和相关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各有关单位明确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工作程序与办法,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 10月底):2006年7月底完成在建项目专项效能监察审批立项。2006年8月起各级效能监察责任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规定程序全面展开监察工作。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每月下旬进行一次情况汇总和总结,沟通情况,互通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总结阶段(2006年11月— 12月底):各单位对开展项目建设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在各单位总结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表彰,以此促进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联合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曲波(市城投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杨海彪(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陈新翔(市城投公司副经理)
成 员:王 军(市城投公司副经理)
谢质彬(市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经理)
刘建中(市自来水公司党委书记)
李远胜(市城市排水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
郁 辉(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城投公司,具体负责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陈新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城投公司所属单位中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要相应成立本单位专项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接受上一级领导机构的检查、指导,并积极配合上一级领导机构开展好专项效能监察工作。
六、保证措施与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的是公共资金或国有资金,事关公共利益,也事关城市发展大局和廉洁政府建设形象。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加大宣传,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组织会议、出简报等多种形式,层层将精神传达到位,并充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要严格实行专项效能监察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的将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三)规范程序,分级跟踪。政府投资项目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统一立项,分级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将需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项目统一上报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审批立项。新建项目在纳入建设计划后按规定进行上报立项。对经过审批立项的项目,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分级跟踪监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实行提前介入监督制度。市城投公司实施的项目,由市监察局介入监督;市城投公司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介入监督。
(四)强化监督,严肃查处。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配合,并畅通渠道,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掌握有关信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建立广泛、民主、科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要尽可能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做好工程建设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违章建设、管理混乱、效率低下、质量低劣、进度缓慢和浪费严重等行为或现象,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渎职失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提供保障。各单位要安排落实专项效能监察经费,用于日常办公、编印宣传材料、筹备会议、工作检查、表彰、查处案件、专项调研等,保障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