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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规定

2008-2-21 15:37:12   黄石城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减少、避免因订立、履行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为城投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条 综合投资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 签发和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 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 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五) 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六) 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对合同管理按责任不同将职能部室分为主办部室和会签部室。具体明确如下:
(一) 公开招标的工程合同和前期工程合同由综合投资部主办,项目建设部会签。
(二) 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合同由项目建设部或综合投资部主办,综合投资部或项目建设部会签。
(三) 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由办公室主办,财务审计部会签。
(四) 贷款合同由财务审计部主办,综合投资部会签。
(五) 租赁、经营合同由经营开发部主办,财务审计部会签。
 
第四章   合同的规范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并严格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主办部室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谈判
第八条 在合同谈判前,主办部室和会签部室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情况,包括: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以及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
第九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签订合同。非公开招标的合同,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办部室谈判;合同价款在5-20万元的,由主办部室主谈,会签部室参与谈判;合同价款在20-50万元的,由分管领导主持,主办部室和会签部室参加谈判。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合同签订必须遵守下列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签署合同应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综合投资部对合同编号时,应确保不重复,不遗漏,便于查阅。
第十三条    合同一般为一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签约双方各执4份(正本1份、副本3份)。本公司所执4份合同,主办部室1份(副本),综合投资部2份(正本、副本各1份),财务审计部1份。但由综合投资部主办的工程合同除按上述要求保管2份外,另1份分发给项目建设部。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各职能部室应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同时,在履行合同条款时,应当重点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一) 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时一定要注意时效性,防止和规避我方出现违约现象。若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化解风险。
(二) 财务审计部应按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收款或付款,并应对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通知主办部室或报告分管领导。
(三)    加强验收结算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结算资料。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从注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
第十六条    双方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工作流程要求一致。
 
第八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主办部室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落实专人,依照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应对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九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室应指定专人管理合同。对合同的各种资料,包括合同正副文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分期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函电)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合同保管部室(或专人)应对合同内容中涉及保密的条款应承担保密责任,以免由于商业机密泄露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综合投资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