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公司项目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经城投公司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 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由公司项目建设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对工程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经项目建设部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城投公司提交以下资料,申请竣工验收。
1、经项目建设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了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黄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3、经项目建设部和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竣工图。
4、经项目建设部和监理单位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
(二) 城投公司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由项目建设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 城投公司项目建设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条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部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 (施工许可证。
(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 本规定第四条(二)、(三)、(四)、(八)、(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项目建设部负责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黄石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项目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